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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

作者:秘书处    添加时间:2014-9-23 14:59:44    浏览:

第一条 为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弘扬我市传统文化,促进我市传统产业和特色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从事玉雕、雕塑、漆器、抽纱刺绣、服装、装饰、民间美术、金属工艺、编织工艺等工艺美术制作、设计和研究的人员荣誉称号的评审和授予。

第三条 荣誉称号为:“揭阳市工艺美术大师”。

第四条 成立揭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建工艺美术专家库和确定每个评审年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数,并对经评审通过、拟授予揭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每个评审年从工艺美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揭阳市工艺美术大师人员资格审查,做好公示等与评审活动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13人组成,必须11人以上(含11人)到会方能召开,评选表决以1人1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的票数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为之通过。

第七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揭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第八条 申报“揭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15年以上(含15年)并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高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三)作品风格独特或有技艺绝招,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技艺、作品方面有突出成就,为同行公认,在市内外享有较好的声誉;

(五)对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培养有突出贡献;

(六)获得重大国际专业展览评比二等奖以上(含银奖及相当等次以上,下同)两项,或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以上两项,或省级专业评奖一等奖以上两项;

(七)出版著作一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撰写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论文、经验材料2篇以上。

第九条 虽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有特殊业绩者,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申报人员不受学历和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培训水平的限制。

第十一条 “揭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每两年评审一次,在评审年的7月至9月份进行。

第十二条 “揭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县(市、区)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直接推荐,连同申报材料于评审年的8月1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该办在8月10日将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公示10天;

(二)评审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将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向社会公示10天;

(四)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定;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审定结果,授予相应人员 “揭阳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反映申报人艺术造诣、成果的综合材料;

(二)填写《揭阳市工艺美术大师推荐表》;

(三)个人学历、职称、获奖作品、发表论文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反映最高技艺水平的代表作品(如作品体积太大不便运送或者由贵重物品制成的,可提供能反映作品效果的彩色照片或光盘)。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中的综合材料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个人简历;

(二)主要艺术成果;

(三)技艺特点;

(四)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上述申报材料,不同类型的实物代表作品不得少于两件(含两件),书面或其他媒体申报材料一式3份,并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内容具体、真实、字迹端正、清楚。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在推荐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广泛听取和尊重同行专家的意见,反对论资排辈,严禁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 “揭阳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为终身荣誉。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由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同时通报终止其享受的待遇。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评审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每届评审所需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