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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支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6-5-20 11:23:55    浏览:

支部各位党员:

为加强支部组织建设、促进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党章》和《磐东街道“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共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支部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共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支部工作制度 

 

中共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支部

2016年5月20日





中共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支部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促进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党章》及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玉器产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玉器产业协会党支部必须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为指导,坚持服从服务于本协会的中心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推动玉器产业的改革发展,为揭阳市经济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党支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组织党员群众,完成玉器产业党建工作任务。

第四条  研究党支部成立、撤销及党支部书记、委员任免;党内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

第五条  研究制定党员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和意见。

第六条  培养和发展入党积极分子,讨论和审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表彰先进优秀共产党员。

    第七条  研究讨论党支部成员需要提交党支部集体决定的事宜。

第三章   责职分工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党建全面工作。主持研究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制定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党支部党建工作落实情况。

第九条  负责组织工作的党支部委员(尚未配备支部委员时指定一名党员,下同):具体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工作,负责抓好党员的培训工作,抓好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第十条  负责宣传工作的党支部委员:具体负责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搞好舆论宣传,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必须把加强党建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纳入目标管理,实现齐抓共管,做到有规划、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有交流、有评比。

第十二条  结合各自的责任分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切合实际的贯彻意见。

第十三条  对面上的工作,要经常检查督促,加强指导。发现先进典型及时组织交流;对存在问题,认真帮助解决。

    第十四条  对分管的党建工作,要定期和书记通气,重大问题提交党支部会上汇报交流。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议题: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支部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议题:研究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次党小组会参加的党员人数要达到80%以上,并作好参加会议党员的考勤登记;党小组组长认真主持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向支部汇报会议情况;党小组长每月向支部汇报一次小组会及本小组内党员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全体党支部委员,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列席人员可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议题和日期要提前通知党支部委员,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紧紧围绕“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的有关要求,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每次民主生活会要有针对性地确定1至2个主要议题。民主生活会要紧紧围绕主要议题,以排查问题和查找不足为主,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体现党内生活的组织性、原则性;自我批评要做到“三多”。即多讲思想,多讲问题,多讲主观。不应就事论事,更不应避重就轻、文过饰非。要坚持从大局出发,不闹无原则纠纷。被批评的同志要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打击报复批评者;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切实加以解决;因故缺席的党支部委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在会后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转告缺席人员;

第十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民主生活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要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由集体作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上党课:保证每半年最少上一次党课,由党支部统一组织;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党课活动,及时组织党员收看电教片;每次参加上党课的党员要占党员总数的80%以上;党课后要及时组织党员进行讨论,谈学习心得。

第二十一条  党员必须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因各种原因缺席的党员,要由组织委派专人向其传达会议精神并督促其学习补课。

 

第六章   党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开的形式

党务公开要坚持灵活多样、简便实用的原则,利用党务公开栏、网络、通过会议、文件、简报、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力求及时、快捷。党务公开栏应设立在便于党员群众观看的地方,有防雨设施,有专人管理,定期更新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开的范围

党务公开的范围要根据内容来确定,适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在党内公开;适宜向社会公开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开的内容

(一)固定公开内容

1、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结构情况;

2、党建工作年度计划;

3、党务公开监督电话;

(二)定期公开内容

1、党务活动开展情况;

2、党费收缴情况;

3、党员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情况,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三)随时公开内容

1、重大事项情况:主要包括党支部的重要事项决策等。

2、党员干部违纪处理情况;

3、党内各类先进评比情况:主要公开荣誉名称、初定名单及最后确定名单;

4、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对党员、干部职工(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章   党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遵纪守法,真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六条  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七条  注意自身修养,提高文化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第二十九条  坚守本职岗位,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真正形成争先进、赶先进,比、学、赶、帮、超的新风气。

第三十条  对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要不折不扣,不讲价钱,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八章   发展党员制度

第三十一条  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入党前的培训、教育和考察。发展对象须经过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吸收为预备党员。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预审。党支部应做好发展对象材料的预审工作,重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发展对象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第三十四条  发展党员公示。做到选拔、培养、考察、审批、转正“五公开”。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票决。党支部在讨论推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采用票决方式决定。支部大会必须有本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并在入党申请人和介绍人到会时方可举行。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决议。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问题,一次讨论决定多名时,应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第九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三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融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于一体的有效形式,每年组织评议一次。要按照党员标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强化党性、党纪和党风教育。

第三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采取“三评一定”的方法,即:党员评议、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组织审定。具体评议方法由党支部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每个党员应对照标准,认真总结在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四十条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地查思想、查作风、查纪律、查党性。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别人的批评帮助,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党支部书记主持。评议结束后,主持人应将评议情况转达本人。

第四十二条  每年评选优秀党员一次,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表彰;对不合格党员,在民主评议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认真、慎重地予以处置,落实帮教措施,努力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章   党费收缴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党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四十四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础,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应有专人对党费进行收缴,并向全体党员公布收缴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章   党员廉洁自律制度

第四十七条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逐步建立健全与本支部相适应的教育机制、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八条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弘扬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并通过民主生活会,严格检查自己,开展相互批评,发现违法违纪者,立即跟踪追究、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坚持廉洁从政。严禁搞权钱交易,为个人、亲友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严禁收受会员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到会员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严禁违规操作,办事拖拉推诿,吃、拿、卡、要。

第五十条  建立党员业余生活报告制。每位党员要严格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端正生活作风,不能在8小时之外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能涉足赌博和色情等不健康的场所,不能做有损单位形象的事。

第十二章   党支部党内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党支部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实施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监督他们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职权,勤政廉洁。

第五十二条  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制度,抓好“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同志,改进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风党纪教育,严肃查处党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