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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6-8-22 15:05:36    浏览:

 

各会员单位、会员:

现将揭阳市蓝城区旅游文体局《转发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揭蓝旅〔2016〕13号)印发给你们,请各持有工商登记艺术品经营单位的会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于2016年9月15日前到协会登记填写备案表,此项登记备案工作不收费,艺术品经营单位登记备案时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联系人:林锭雄 13828152198

邮箱:jyyqcy@126.com    电话/传真:0663-8827922

 

附:转发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转发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附件2: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致艺术品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各艺术品经营单位:

2016年3月15日文化部最新颁发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市场长远的竞争力和生命力,做好艺术品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我局将依法对艺术品(含玉雕类作品)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经营活动包括: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进出口经营、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按照文化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请持有工商登记的玉雕等艺术品经营单位在2016年9月15日前到蓝城区旅游文体局登记备案,发放《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此次登记备案不收费,新增艺术品经营管理单位在工商登记后应在15日内到我局进行登记备案,各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后,将在文化部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录入备案信息,作为“诚信、合法经营”的官方认证,将有利于增强经营单位的权威性、可信度和影响力。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具体情况请登录:

http://www.lanchengqu.gov.cn

 

揭阳市蓝城区旅游文体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