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规章制度汇编》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会员:
为建立建全功能到位、作用明显、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组织制度,推进信用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度,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市民政局的相关规定,现将《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共同遵守执行。
附: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规章制度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目 录
1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1
2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3
3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4
4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5
5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6
6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8
7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10
8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12
9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15
10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印章、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16
11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 17
12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18
13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行业自律建设“六个机制”-------------------- 20
14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25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揭阳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按有关程序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14年11月1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解释。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家以上3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1家以上5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1家以上10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数量在1001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14年11月1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解释。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 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 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 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 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14年1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解释。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14年11月1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解释。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季编制财务报表。季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年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经费管理。
(一)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协会应在银行开设独立资金账户,管理资金。
(三)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四)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五)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本届权限审批核定为:3000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000元—10000元(含)由会长审批,10000元以上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本会设财务监督小组。协会所有报销单据审批后,需经监督小组审核后方能进账。
(七)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 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职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旅差费用由秘书处拟定后按审批权限批准。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14年11月1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解释。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揭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揭阳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揭民民[2012]27号)、《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作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14年11月1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解释。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揭阳民政信息网,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代表、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14年11月1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解释。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障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职能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原则上设立在协会办公区域内,在特殊情况下,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异地。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由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六条 协会可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分支机构印章。但未经协会会长(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对外不得自行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分支机构因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协会备案。
第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时,须首先确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二章 任 务
第九条 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根据《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有关活动。
第十条 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研究,以传承和创新为主题,进行有关行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和本协会的委托,以协会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
第十三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的会员和会员单位由协会的会员和会员单位及本专业的有关人员组成。
分支机构的会员和会员单位系协会的会员和会员单位,拥护协会《章程》,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第十五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分支机构主任向协会会长全权负责。
第十六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理事由本协会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和单位选举产生,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的秘书长原则上由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四)受协会的委托,代表协会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的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三)协会拨付的经费;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实行财务单独立账核算的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协会交纳管理费,具体数额由协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另行确定。协会秘书处根据分支机构交纳的管理费和专业会员交纳的会费情况,按照一定比率向分支机构拨付活动经费,具体事宜由协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另行确定。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按《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与协会秘书处确定的合作项目,其责、权、利分配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财务每年的预算、决算接受协会秘书处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进行联系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已成立的分支机构在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协会秘书处收回印章及有关资料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2014年11月1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解释。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会员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本制度经2014年11月1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解释。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
印章、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证书是协会发布文件、行使职权、明确多种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和资料,必须实施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落实专人保管,秘书处实施监督。
二、协会印章包括:公章、钢章、理事会章、秘书处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证书包括: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协会证书和协会公章、秘书处印章由副秘书长保管,协会钢章、理事会印章由林勃丰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私章由出纳保管。
三、法人私章使用须经会长授权同意,其它印章和证书使用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和“证书使用登记表”上登记,注明用途,交办人签字。
四、保管人员违反规定或私自使用印章或证书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任。
五、本制度经2014年11月1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
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
秘书处是产业协会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拟订会议议程,提出协会章程修改意见,草拟会长年度工作报告,编制协会年度预决算报告等事项;
二、负责接收新进会员单位入会申请并办理入会手续。根据会员单位具体情况,及时提出增补、调整理事和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根据协会《章程》,编制各会员单位年度会费缴纳标准,负责会费、赞助费、服务费和上级拨款等收取工作;
四、负责办理协会年检工作及其他证书的换发工作;
五、负责协会日常性公文、人事、财务、统计和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六、负责开展行业自律、协调、交流和宣传方面的工作;
七、承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决定;
八、承办揭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及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委托授权的事项。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协会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协会财务工作部门由副秘书长、会计和出纳等人员组成,隶属秘书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
二、财务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能是:认真贯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资金核算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例行开源节流的原则,为协会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记账、复账、转账、报账工作,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建立协会固定资产管理档案,认真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5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应日清月结,账款相符,逐季交会计进账。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做好会费、服务费等收缴工作,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五、支票管理。支票由秘书处另指定一人保管,出纳领取支票时须填写支票使用单并在登记表上签字备查,支票由出纳根据主管领导的意见填写,盖上银行的预留印鉴。
六、收款收据管理。收款收据是出纳员收取会员会费、赞助费、服务费和上级拨款等的凭证。空白收款收据由秘书处另指定一人保管,出纳领取盖有协会秘书处印章的空白收据时须在收款收据领取、回收登记表上填写收据数量、编号及序号,收据使用完后须交回保管人,并在登记表上注明已收金额,以备检查。
七、现金管理。现金使用主要范围是:专兼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差旅费、小额零星支出,不能用支票交付的开支及主管领导批准的其他开支。
八、工资发放。由出纳根据核准的个人基本工资及其他补贴和临时人员工资填制工资表,交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按时提款,发放当月工资。
九、报销程序。凭发票、工资单及协会领导和财务监督小组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写明事由,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交出纳支付现金。
十、财务监督。协会每季组织财务监督小组对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和单据复核,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备的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财务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
行业自律建设“六个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传承、保护和发展揭阳玉器产业,维护玉器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声誉,推动玉器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章程》,特制订本会行业自律建设“六个机制”。
第二条 本制度是在揭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思路,建立起行业和企业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奖励惩戒、信息公开和自律保障机制,规范行业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玉器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四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坚持执行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有关规范,自觉规范企业工艺美术品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第五条 提倡严格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建设,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要定期对职工加强教育提高安全生产认识,加强劳动保障,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创造和谐的劳资关系。
第六条 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工艺美术传统技艺的传承、保护、创新不懈努力。
第七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承担工艺美术品的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讨、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诚信执业
第九条 在玉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做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无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十条 在玉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生产(经营)的有关工艺、技术、质量等标准和规范,凡具有国家有关标准的均应严格执行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保证产品质量,保证安全、环保性能和使用性能,并规范产品标识、标注。
第十一条 在经营场所(门店、商场)陈列的商品坚持明码标价,一货一卡,杜绝任何虚假的价格欺诈、虚假标价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经营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有良好的消费环境。经营人员、营业人员应做到培训上岗,并佩带统一标志。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合同,对合同中已作出的企业承诺必须切实履行、自觉兑现。
第十三条 公开服务咨询电话,认真做好消费者的咨询和质量投诉工作,对确因商品与服务质量引起的消费纠纷,应及时有效地依法协商解决,尽量做到投诉不出企业。
第四章 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要立足自主创新,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五条 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原创作品权,坚决反对各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原创作品权的行为。遵行“以自主创新为荣,以剽窃仿冒为耻”的行业道德。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使用其商标,不得仿冒其产品,不得实施其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要不断提高本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和原创作品权的意识和水平,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和原创作品权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十七条 倡导研发和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和原创作品权,提高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原创性设计的质量。
第十八条 倡导推进各种双边和多边的专利联盟,加强对集体商标和区域品牌的保护,建立各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优势互补、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和原创作品权的机制,创造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坚决反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和运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第五章 奖励惩戒
第二十条 为促进制度的执行,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表彰宣传。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开除回籍等,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持制度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发布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新闻媒体、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文件、会议纪要等刊载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若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发布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自律保障
第三十五条 根据揭阳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及有关对策的建议,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三十六条 在政府部门委托下,承担起行业管理、考核评估、社会服务等职能,形成服务面广、监督有力、自律性强的民间玉器产业保护行业协会。促进提高玉器产业的文化性定位,推进揭阳市玉器产业的发展,加深广大民众对揭阳玉器行业及玉文化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第三十七条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中有关玉器产业中传统制作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包括普查、确认、登记、立档;对优秀的传统工艺美术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行业开展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提出玉器行业有关质量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以及组织行业内玉器科研成果、创新成果的评估初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承接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加强会员的思想教育和强化行政管理的手段,把“重质量、守信用”作为会员争先创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前提条件,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四十条 主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作,积极开展“文明门店”、“诚信名店”等创建活动,形成行业自律联盟。
第四十一条 组织优秀会员参与专业技术资格和荣誉称号的评审工作,开展玉雕作品展览评选活动,为玉器产业注入新生力量,提高玉雕产品技术含量,推动玉器文化产业转型和升级,打造“重质量、守信用、高品位、有内涵”的玉器产业市场。
第四十二条 组织行业内外和国内外交流活动,学习各地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经营模式,促进玉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2014年11月12日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揭阳市玉器产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我市玉器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保护新产品原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公约。请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诚实经营,发扬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团结、行业形象和行业利益,反对行业垄断。
第三条 提倡、支持行业企业间的合法、有序、公平竞争,推动产业升级、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档次。
第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维护新产品的原创企业的正当权益,反对和抵制新产品被侵权、窃取和仿冒。
第五条 建立健全的人才、技术引进、培训和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会员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继续教育,参与职业资格认证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严格产品质量管理,不伪造或仿冒认证标志,信守合同、承诺,不得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 禁止用不正当的手段抢挖同行企业的人才,禁止以任何借口接收、安排与同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期限未满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员工。
第八条 本协会努力做好服务会员、服务行业企业,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督促检查企业执行本公约情况,承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处理违反本公约的事件。